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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含餐馆、食堂、快餐店、饮品店等)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新入职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兼职人员。

第二章 健康准入管理

第三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明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有效期一年,到期前应及时重新办理。

第四条 新员工入职时须提交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食品安全管理员核验并存档。未取得健康证明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条 健康证明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日常健康管理

第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记录健康证明信息、每日晨检结果、患病情况及处理记录等。

第七条 实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或指定人员应在每日上岗前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发热、咳嗽、腹泻、呕吐、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症状,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从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一)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如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等);

(二)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三)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四)患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第九条 调离岗位的人员须经治疗,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章 个人卫生管理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换工作服。

第十一条 上岗前及处理食品前应按照“七步洗手法”洗手消毒。接触不洁物品后、处理生食后、如厕后等必须重新洗手消毒。

第十二条 工作时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专间操作人员须佩戴专用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佩戴饰物、留长指甲或涂指甲油。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吐痰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第五章 培训与应急管理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每年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与健康知识培训,新员工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五条 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从业人员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配合调查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健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以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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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00: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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