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烹调加工过程,保障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烹调加工环节,包括原料准备、热加工、成品存放等过程。
第二章 加工前准备
第三条 烹调加工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前应洗净手部,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
第四条 加工前应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第五条 用于加工的工具、容器应清洁卫生,生熟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第三章 烹调加工过程
第六条 烹调食品应烧熟煮透,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需要以加热方式加工的食品,应确保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第七条 加工过程中应避免食品受到交叉污染。生食品与熟食品、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应分开存放,加工用具应生熟分开,并明显标识。
第八条 烹调加工投料应严格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规定,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九条 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并有防尘、防蝇、防鼠等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条 烹调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规范管理,及时清除,不得随意丢弃或堆放。
第四章 加工后管理
第十一条 需要再加热的食品,再加热时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第十二条 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应当妥善保存,并在食用前充分加热;或按照规定进行冷藏或冷冻保存。
第十三条 烹调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现场,保持地面、台面、 Walls等清洁卫生,做好工具、容器的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做好每日加工记录,包括加工食品名称、数量、加工时间等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五章 人员管理与培训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有 affect食品安全疾病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定期对食品加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烹调加工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配备必要的食 technique设施。
第十八条 鼓励采用明示公开(如饮食all安全信息公示、over阳光厨房)方式,增强加工过程透明度,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餐饮服务提供者主要负责人组织force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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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30 01:44:19